
一、 办理事项目录:
1、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2、设立乡镇、企事业单位有线广播电视站的审批
3、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审核
4、特殊情况下个人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审核
5、权限内设立、终止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及变更台名、台标、频道、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的审核
二、 办理事项规程
(一)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1、办理依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7号《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2、申办对象: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的单位
3、申请条件: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未通达的社区可以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中央和省级电视节目,向所在小区的住户传送节目信号。
4、审批程序:首先须经社区所在街道办事处同意,并持其开具的有关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领取《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许可证》《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
5、建设要求: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其设备和安装须符合广播电视部门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经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6、办理时限:符合条件,手续齐全,当场办结。符合条件,手续不齐,一次告知,二次办结。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 收费标准:不收费
8、 承办机构:社会管理科技科,电话:2021873
(二)设立乡镇、企事业单位有线广播电视站的审批
1、办理依据:国务院第228号令《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2、申办对象: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乡镇、企事业单位。
3、申请条件:(1)不具备与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联网条件的。(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4)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5)有必要的场所。
4、审批程序: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乡镇、企事业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发给《有线广播电视站许可证》。
5、建设要求: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其设备和安装须符合广播电视部门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经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6、办理时限:符合条件,手续齐全,当场办结。符合条件,手续不齐,一次告知,二次办结。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 收费标准:不收费
8、 承办机构:社会管理科技科,电话:2021873
(三)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审核
1、办理依据:国务院第129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
2、申办对象: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
3、审批程序: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验收后,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4、建设要求: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其设备和安装须符合广播电视部门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5、办理时限:符合条件,手续齐全,当场办结。符合条件,手续不齐,一次告知,二次办结。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 收费标准:不收费
7、 承办机构:社会管理科技科,电话:2021873
(四)特殊情况下个人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审核
1、办理依据:国务院第129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九条。
2、申办对象: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个人。
3、申请条件:收看不到当地电视节目的(有线和无线)。
4、审批程序: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个人,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 ,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验收后,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5、建设要求: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其设备和安装须符合广播电视部门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6、办理时限:符合条件,手续齐全,当场办结。符合条件,手续不齐,一次告知,二次办结。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不收费
8、承办机构:社会管理科技科,电话:2021873
(五)权限内设立、终止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及变更台名、台标、频道、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的审核:
1、办理依据:国务院第228号令《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章
2、申办对象: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3、申请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3)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4)有必要的场所。(5)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
4、审批程序:(1)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建成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2)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3)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5、建设要求:经批准筹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广播电视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建设。
6、办理时限:符合条件,手续齐全,当场办结。符合条件,手续不齐,一次告知,二次办结。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不收费
8、承办机构:社会管理科技科 电话:2617608